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学校制度>>正文
沈阳建筑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14 09:51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学校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全面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循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依规依法、全面从严;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严密保管,确保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

    《干部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自传、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

    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援派、挂职、扶贫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国家专家入选证明材料、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等登记材料。

    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组织人事部门记录的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和培训期间主要表现材料、考核结果等。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任前审核登记表。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六)党、团类材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

    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干部申诉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等。

    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理意见材料;经调查属实的涉及干部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材料;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决定和检讨检查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干部形成的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有关结论性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

    录()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劳动合同等材料。

    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休审批表等材料。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罢免材料。

    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岗位聘用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因公出国()审批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及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申请审批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转递、接收、保管、信息化、统计和保密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别、归档、利用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责任机制。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的归档范围、工作时限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材料。分解表中的责任部门为材料收集的牵头部门,负责该项材料的收集、甄别及移交,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对不按规定时限归档或归档不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学校,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档案馆与各责任部门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对于已经移交到档案馆的档案材料造成缺失的,将追究档案馆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鉴别。

    档案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信息,定期催交,及时收集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按照十大类归档范围和要求,严格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等。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对于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印章、签字不齐全,信息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或审改并加盖公章。对缺少重要材料的新入职人员档案,档案馆不接收入库。

    档案材料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对于鉴别后的归档材料,档案馆按十大类归档范围准确分类、装订,逐份编写卷内材料目录,自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半年内整理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纸张为A4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填写。

    经鉴别应销毁的材料,要进行登记并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对擅自销毁档案材料或利用档案材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与接收。

    经学校同意的离职人员,需在办理离职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办理档案转出手续,逾期未办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转出干部人事档案需经人事部门、档案馆清点材料后,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限期内通过机要或安排专人送达。个人档案原则上不允许本人携带转往有关单位。

    档案馆只接收责任部门移交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本人送交一律拒收。移交的材料要真实、准确,责任部门对移交的档案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档案馆与移交部门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统计与自查

    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完整性,每年12月份,档案馆对本年度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借阅、转递、接收等情况进行统计与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档案馆必须立即报告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报学校党委批准,组织人事等部门对缺失材料进行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档案的保密。

    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绝对安全。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与库房管理。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档案馆应建立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并及时调整已变动人员的档案。

    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档案馆应加强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

    档案库房严禁吸烟,库房内要达到防火、防潮、防盗等档案库房安全标准,并配备专门档案柜妥善保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各工作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要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核查,组织处理,处分,调查取证等。

    (五)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以及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等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六)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报考、出国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须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

    第十五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校内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应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中共党员。

    一般不得查阅本部门以外人员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材料形成部门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查阅。

    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二)外单位来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须持县团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查阅人员应为2名中共党员,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档案。

    (三)阅档人如需摘抄档案有关内容,按档案管理规定,经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抄内容认真核对后,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有效;复印人事档案材料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

    (四)查阅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限内在人事档案室进行,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人事档案室,查阅档案时要开启人事档案室监控系统,记录查阅的全过程,对于特殊查档过程,档案馆要妥善、完整地保存好查阅档案的录像监控资料。

    (五)查阅人事档案只限指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查阅范围。归还的档案时,阅档人要在档案馆工作人员检查档案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出的人事档案应于15个工作日内归还。归还档案时,借阅人须在档案馆工作人员检查档案无误后方可离开。

    (二)组织人事部门需提前1周向档案馆递交外调档案名单,确保档案馆在档案外调前将档案整理完毕。

    (三)档案借阅人不得将借出的档案带到公共场所,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泄露档案中的任何内容。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实施、提供、归档涉嫌造假或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五)严禁圈划、涂改、批注、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六)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或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七)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自己或他人档案,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的档案材料;

    (十)严禁档案形成部门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学校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擅自提供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岗位变动时,应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建筑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细则》(沈建档通字〔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